2007年5月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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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悬赏应该划一条底线
邓清波

  北京丰台区万源东里社区民警罗建用自己的年终奖金为社区居民设立了奖励基金,凡在社区内抓到盗车人并报送派出所处理的居民,将得到50元钱奖励(5月7日《北京娱乐信报》)。
  目前已有5人获此奖励,说明该警察的这一做法起到了一定成效。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第一,这种用现金奖励鼓励公民去抓盗车人的方式,很可能把公民推入险境,因为盗车嫌疑犯可能铤而走险进行反抗,一旦遭遇盗车人暴力反抗,后果不堪设想;第二,普通公民毕竟不是警察,既没有执法权,也缺乏必要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技能知识等,有可能抓错人,这会威胁到其他公民的正当权益;第三,从根本上来讲,打击违法犯罪(抓盗车人)乃是警察自身的职责,这种警察个人出钱奖励公民抓盗车人的做法,客观上涉嫌转嫁自己的执法职责,也不妥当。
  因此,该警察的这一做法并不值得提倡。
  这种做法名为“奖励”,其实也是一种为发动公众协助抓捕违法犯罪分子而设的“悬赏”,只不过大多数悬赏是由警方以公权机关的名义进行,而这次悬赏则是由该警察个人设立而已。客观上,鉴于现实的复杂性,警方通过悬赏的方式来发动公众积极协助破案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但实际上,警方的悬赏应该有一条基本的底线,那就是不能因为悬赏而诱使公民直接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搏斗,置公民于险境,而转嫁警方自身的执法职责。
  所以,警方这条悬赏的底线应该划在能够确保公民自身安全的地方——警方可以悬赏鼓励公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提供破案线索,但不应鼓励公民直接去抓捕犯罪嫌疑人;相反,警方还应该充分提醒每一个公民:与犯罪嫌疑人直接斗争有巨大危险,要求公民不要这么去做。
  由此而言,北京的这名警察虽然是以个人名义设立奖励基金,也应该给自己的做法划一条底线:鼓励当地居民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为警方抓捕盗车人提供线索,但抓捕并扭送派出所的工作,则应该由负有职责并配有专门执法装备、且训练有素的警察自己去完成。